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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7)

分类: > 招生政策 作者: 点击:2119 发布:2018-05-29 11:32:05

第七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五十七条  各级招办、各普通高校、中学必须公开有关招生信息。
    省招办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院校录取最低分及位次、各录取批次普通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及照顾标准、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各县(区)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县(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资格、高校提前单独录取的考生名单,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内容。
普通高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省招办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县(区)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五十九条  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各市、县(区)招办,各普通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八章  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十一条  陕西省招生委员会负责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六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县级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组织实施、纸质档案建立、信访以及其他工作;
    3.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科研、宣传和培训工作;
    4.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6.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普通高校招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按教育部要求执行。


第九章  招生经费

    第六十四条  市、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六十五条  所有考生(包括被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及其他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考试报名费。
第六十六条  对参与监考、评卷、巡考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政策。
第十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七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省组织的省级统考和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等类型的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执行。对在这些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进行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应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
    第六十八条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解释不服的,可以向陕西省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陕西省招办及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招办或省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7〕33号)执行。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8〕7号)执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按照《关于印发〈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2017〕408号)执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7〕37号)执行。专项计划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高校在陕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8〕8号)执行。军队院校、公安院校、免费医学定向生等有特殊要求的招生类型,其详细要求另行发文。
第七十条  本办法未及之考试管理事项,按照《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细则》(陕招办〔2018〕11号)要求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教育部最新规定有不符之处,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另行通知。本办法由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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